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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大专07492农村政策法规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第一章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 集体统一经营、 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科教兴农的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二章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至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至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生产经营自主权 

 )产品处置权 

 )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给集体和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概念: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9.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入股:指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自愿结合起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主要从事农业合作性生产,扩大经营,以入股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即使经营状况不好,农户仍然可以自己经营承包地,保障生活。

不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工商企业。

10.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

1)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

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第三章

1.自然资源的分类及特点

        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如: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

自然资源的特点:

      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

自然资源可以分为三大类

可再生资源:生物资源、土地、水

不可再生资源:矿产资源

恒定性资源:气候资源(阳光、风)

2.耕地的概念

    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荒地、休闲地、草粮轮作的土地和连续撂荒可复垦的土地。 

3.森林的类型

1)防护林:以防护为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实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还对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公路、江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营造的林木归营造单位和营造的个人所有。

   封山育林:

          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的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有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可加快林业发展,也有利于改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4.《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

1)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制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的原则,国家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 

(2)各种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

对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

   种类:国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集体、个人所有林林木采伐许可证

   内容: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发展、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5.草原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全面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有使用权,但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后才能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6.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草畜平衡制度是指草原的载畜量和草原的实际饲养量之间要达到平衡。通过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扭转目前草畜矛盾不断加剧的恶性循环,逐步建立起草畜平衡的良性系统。

7.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

《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的方针”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2、取得渔业捕捞权的两种方式

渔业捕捞权:是单位或个人享有的依法采集、捕捞、收获水生生物资源,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捕捞权的取得:

1)特许取得: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自由取得:对娱乐性钓鱼和未进行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

1.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表现

1)体制的二元性:城乡居民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全不同。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和城市工人的制度措施不同;在医疗、卫生、失业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同。

2)经济的二元性:城乡在经济运营机制上完全不同,城市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农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城市经济发展较快,配套制度和设施健全,国家投入多,资源充足,而农村资源贫乏,国家投入少,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入还在加大。

3)社会的二元性

城市社会具有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相应的还具有现代化的生活设施,交通便捷,通讯快速、信息交流和反馈都十分灵敏;

农村以传统的生活方式为典型,具有密切而封闭的人际关系,交通不发达,信息交流和反馈不便捷,生活设施简陋落后,在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上,也与城市有很的差距。

2.城乡关系失衡的表现

一是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改革开放前20年,农村积累转移给城市6000-8000亿元,现在每年仍然有1000亿元,剪刀差形式挤压和索取农业。

二是不均衡的收入差距使农民成为低收入群体

三是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所享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福利远低于城市。

3.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内涵

(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

(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水平.

(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

4.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的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系统,统一管理。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 ,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

第五章

.物权的特点

与债权相比,其自身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几种情况:施工;堵占自然水;排水;通行;通道;房屋滴水;根枝延伸。

4.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法律特征 )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不能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归几个人享有。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识记)

5.债权的特征

1)在反映的社会关系上,债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反映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2)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债的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

5)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关系则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6)在法律关系的发生上,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且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6.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特征(识记)

一是非财产性;二是专有性。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致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而根据公平的观念,由法院判定如何承担损害后果的归责原则。

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9.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以下8种类型: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重婚(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家庭地位)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11.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2.离婚的条件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3.法定继承的概念

概念: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下适用的继承方式。

14.遗嘱继承的概念

        是指按照被继承人在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15.遗赠概念

          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六章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4.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A.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B.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A.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法律责任

B.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C.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法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5.村民自治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

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

2)基本特征:

参与性、自治性、直接性、时代性

6.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

7.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

3)管理权( 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

4)建章立制权

5)监督权(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批评和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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