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合理地、规范地对我校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结合我校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武汉工商学院是本校主考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施与成绩认定的主体。
学校成立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教务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务部、继教院学工部、继教院教务部、继教院毕业生办相关人员组成。武汉工商学院教务部为学业综合评价日常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业综合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武汉工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助完成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二)配合学校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三)按照学校具体实施要求,协助学校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具体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四)在学校指导下,依据本实施细则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五)协助学校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成绩评定;
(六)协助学校报送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学校和省自考办检查。
第三章课程范围、助学方式及学习资源
第五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课程,是通过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方式开展了社会助学活动、实施了教学过程评价或在助学过程中实施了技能考核的自学考试课程。
第六条我校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含全日制专科助学班、全日制专升本助学班、全日制本科(专本连读)助学班)实行课堂面授。
第七条我校自学考试非全日制助学实行课堂面授为主,网络助学为辅。课堂面授助学的老师均是选聘专业教师。
第八条我校将保留学校自建网络学习平台的可能,且一定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的标准规定提供课程学习资源,并经相关专家评审通过、报省自考办备案。
第四章过程评价
第九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课程学习40%;平时作业30%;综合测验30%。
第十条课程学习成绩评定标准。
(一)政治思想品德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考核内容: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上进。
2、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不作弊。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5、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评为优秀等次记20分;优良等次16分;合格等次12分;基本合格等次8分;差等次4分;有违法、违纪行为记0分。
(二)到课率(按每门课程学时数计算)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20%。
1、到课率90%及以上记20分;
2、到课率80%及以上记16分;
3、到课率70%及以上记12分;
4、到课率60%及以上记8分;
5、到课率50%及以上记4分;
6、到课率不足50%记0分。
第十一条平时作业成绩评定标准
(一)课堂笔记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15%,考核内容:
1、是否有专用课堂笔记本。
2、笔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
评为好记15分;较好记12分;一般记9分;较差记6分;差3分。不做课堂笔记或没有专用课堂笔记本记0分。
(二)课后作业从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评定,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15%。
1、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单元作业并达到合格要求记15分;
2、完成作业量80%,或有2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12分;
3、完成作业量70%,或有3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9分;
4、完成作业量60%,或有4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6分;
5、完成作业量50%,或有5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3分;
6、完成作业不足50%,或6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0分。
撰写老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老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老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可作为课后作业记分。具体标准由任课老师制定。
第十二条综合测验成绩评定标准
(一)每门课程、每学期测验1次,每次测验时间为2个学时。
(二)每次测验的成绩占学业综合评价成绩的30%。测验试卷按100分计算,95分及以上记30分,85分及以上的记27分,以此类推,记至0分为止。
(三)未参加测验的考生,其平时测验成绩记0分。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评定办法及时间要求
(一)课程学习:继教院学工部班主任(辅导员)负责的考核和鉴定,其结果要在班级中进行公示,考核和鉴定须有相应的原始记载作依据。政治思想品德表现由班主任(辅导员)评分,到课率要有考勤表并有班主任和考勤员的签名。学校教务部负责抽样检查。
(二)平时作业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评定。任课教师根据学科要求布置课后单元作业,作业可以是写论文、调查报告,参与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单元作业、论文、调查报告要有任课教师批阅的原始记录,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和科研活动要有考生参与的原始记载作为评定的依据;课堂笔记由任课教师组织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检查,学校教务部负责抽样检查,依据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要在班级中公示。
(三)综合测验由继教院学工部及教务部参照统一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共同实施。测验的时间、地点继教院教务部负责确定,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评阅并签名,学校教务部负责抽样检查,测验成绩要在班级中进行公示。
(四)时间要求
1、在国考笔试前六周,继教院教务部将教师平时布置的作业题及答案和通过学校教务部审核的综合测验题提供给继教院学工部,由继教院学工部组织综合测试。。
2、在国考笔试前二周,继教院学工部将填写好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公示表》电子档及纸质档(签字确认的)、收集的对应的所有表单、学生作业本、两次测验答题纸提供给考务部。学校教务部对作业批改情况及测验评分情况进行抽查。
3、在国考笔试前一周,考务部完成数据的录入或导入工作,并将导入的数据与纸质档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导出打印一式三份,分别由省自考办、校教务部和继教院考务部备档。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学业综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课堂面授助学方式的档案包括:
(一)课程学习情况记载(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存档);
(二)综合测验试卷(由武汉工商学院自考办存档);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附件1)(由武汉工商学院自考办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分别存档);
(四)《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见附件2)(由武汉工商学院自考办存档);
第十五条网络助学助学方式的档案包括:
(一)在线平台学习记录(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存档);
(二)综合测验平台记录(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存档);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见附件2)(由武汉工商学院自考办存档);
第十六条考生学习期满,离校三年后,武汉工商学院自考办、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可自行销毁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并登记备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评价成绩管理档案销毁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第十七条学校应将学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学业综合评价工作质量。
第六章成绩报送及使用
第十八条过程评价成绩报送办法:
(一)学校自考办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将过程评价成绩逐一录入系统,经系统校验后,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见附件1、2)一式两份,签字后学校自考办存档并报送省自考办确认。
(二)过程评价成绩报送随当次自学考试统考一起,报送的截止时间为每次自学考试统考前一周。
第十九条过程评价成绩低于统考卷面成绩的,不并入课程成绩,课程成绩采用统考卷面成绩。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不合格过程评价成绩:
(一)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三)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成绩未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验证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七)其他不符合省自考办规定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工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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